結論: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 建議:⑴該項目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不健全,未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⑵企業應建立《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十五條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⑶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要求,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計相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⑷企業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檔案格式參照該文件附件制定,包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⑸企業應對職業衛生專項投資進行預算,按要求合理投入職業衛生專項費用,并保證其落實到位。 ⑹該項目所在地屬于流行性出血熱自然疫源地,企業應當制定疫情綜合預防控制措施。 ⑺該項目在生產設備選型上,建議應當選用隔音、密封效果良好的裁剪設備,并在廠房墻體、屋頂設計時增加隔聲、吸聲設施,可以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工作場所噪聲強度。 ⑻該項目空壓機房會產生噪聲,在設計時應對建筑物隔聲、吸聲、消聲、減振進行具體設計,確保有效控制噪聲危害。 ⑼該項目空壓機應當優選低噪聲、封閉性良好設備;對于設備存在高溫輻射部位,應選用隔熱效果良好的材料。 ⑽對于高噪聲車間,應對建筑物墻體、屋頂設計上,增加相應的隔聲、吸聲措施。 ⑾對于運轉期間振動較大的設備,應當做好設備基礎抗振設計工作。 ⑿對于車間可能存在局部高溫危害,企業應當加強車間局部通風、排風,做好空氣流通凈化工作。 ⒀企業現階段未設計車間通風系統,建議應當對非生產區、生產區和輔助生產區進行必要的通、排風設施設計。 ⒁該項目應明確工間休息室的設置,并對內部飲水設施進行相關設計。 ⒂該項目使用的卷材加熱成型溫度控制在180-250℃,卷材的分解溫度為300℃,因此,應當采取可靠的電熱爐加熱軟化溫度控制措施,確保卷材加熱溫度不觸及分解溫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