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 | 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甘谷驛采油廠 | 地理位置 | 延安市 | ||||
項目名稱 | 叢34空氣泡沫站二期工程 | 聯系人 | 劉建富 | ||||
項目類別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報告完成時間 | 2015.12 | ||||
項目簡介 | |||||||
2013年11月,甘谷驛采油廠唐80井區叢34聯注站注空氣泡沫井為14口,根據兩年的運行,空氣泡沫驅油取得較好的效果,當前叢34空氣泡沫站還存在富余能注空氣泡沫能力。 2015年,甘谷驛采油廠計劃擴大叢34聯注站內空氣泡沫站規模,新增注空氣泡沫井,新增空氣泡沫受益井,新增泡沫驅面積。 本工程即為2015年規劃項目。 | |||||||
現場調查人員 | 魏博、任申對 | 現場調查時間 | 2015.10.10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馬東 | ||
現場采樣人員 | 現場采樣時間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
檢測人員 | 檢測時間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噪聲、硫化氫、非甲烷總烴 | ||||||
檢測結果 | 類比結果均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 ||||||
評價結論及建議 | 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⑴配空氣泡沫間內的閥組在進行檢維修時,閥組壓力低于地下管道壓力,有可能導致地下管道的油氣發生倒吸,故在檢維修過程中,維修現場應配備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及防毒面具,防止倒吸的油氣造成人員中毒。 ⑵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項目建設施工及設備安裝,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措施規范》等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在簽署合同時明確相關責任,在施工及設備安裝過程進行職業衛生監管。 ⑶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形成培訓記錄。 ⑷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要求,在相應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 ⑸應將叢25井場和唐57井場內的宿舍搬離現有位置。 ⑹企業應按照設計要求在站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⑺企業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⑻企業應將職業衛生專項投資經費單列,并保證其投入。 ⑼企業應當在設計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⑽項目建成后企業應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48號)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 ||||||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 意見 | 同意通過技術審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