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 | 陜西延長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榆林榆橫 煤化工園區 | |||
項目名稱 | 一期裝置技術改造項目 | 聯系人 | 高錦龍 | |||
項目類別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報告完成時間 | 2016.3 | |||
項目簡介 | ||||||
陜西延長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為省直屬企業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位于榆林市榆橫煤化學工業園區,占地680312m2,主要從事醋酸、甲醇及其系列產品(液氧、液氮、液氬、二氧化碳及硫磺)的生產和銷售業務,2009年已建成投產年產20萬噸甲醇、20萬噸醋酸的一期裝置,主要選用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美國德士古水煤漿氣化技術和甲醇低壓羰基合成法合成醋酸工藝技術。 2012年,榆林煤化規劃建設15萬噸/年合成氣制油示范項目;2014年,企業經過調研及專家研討論證,在原有20萬噸/年醋酸裝置基礎上,不進行大的改動,僅更換催化劑并進行適當參數調整及設施改造,將原有20萬噸/年醋酸裝置產能提高到了30萬噸/年,于2014年11月3日完成了醋酸擴產至30萬噸/年驗收。 企業現有煤氣化爐2臺,1用1備,若合成氣制油示范項目建成投產后,會使一期甲醇合成裝置、醋酸裝置面臨空閑狀態。為了保證合成氣制油項目及改造后的30萬噸/年醋酸裝置的生產運行,依托一期項目以較少的投資,實現生產規模的擴大,企業擬實施一期裝置技術改造項目。 | ||||||
現場調查人員 | 魏博、任申對 | 現場調查時間 | 2015.8.12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高錦龍 | |
現場采樣人員 | / | 現場采樣時間 | /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 | |
檢測人員 | / | 檢測時間 | /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一氧化碳、硫化氫、氨、聯氨、甲醇、二氧化硫、硫酸、氯、二氧化氯、氯化氫、氫氧化鈉、二氧化氮、煤塵、其他粉塵、噪聲、高溫 | |||||
檢測結果 | / | |||||
評價結論及建議 | 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1、補充措施 ⑴在設計階段應考慮在輸煤皮帶處設置噴淋水抑塵裝置 ⑵本項目各加藥間均擬采用自動加藥裝置,但需人工向藥劑桶內補充藥劑,部分藥劑具有毒性或腐蝕性,在設計階段應考慮設置加藥泵抽吸的方式加藥,避免人工直接傾倒,減少工人接觸危害因素的可能性。 ⑶擬建磨煤機在設計階段應考慮觀察口設置便于啟閉的擋板或在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維持磨煤機內微負壓,避免煤塵大量逸散。 ⑷擬建循環水站加氯間使用氯,回用水站二氧化氯發生器間擬設置二氧化氯發生器,應設置相應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⑸設計階段應考慮本項目氣化、灰水處理、變換、凈化、硫回收等主生產裝置區泄險溝的設置;應為各裝置擬建加藥裝置設置泄險溝,各酸、堿及甲醇等危險物質儲罐處設圍堰。 ⑹本項目擬建變換裝置加藥間、鍋爐房加藥間、循環水站加藥間、回用水站加藥間、回用水站二氧化氯發生器間、污水處理站加藥間等有毒物或酸堿物質滴落的可能性,現場應設沖洗設施。 ⑺本項目可研中提出生產現場有可能接觸有毒物料的地點設置安全淋浴洗眼器,在設計時應對設置地點進行明確。 ⑻設計階段應根據廠區總平面布置及裝置高低情況,補充風向標設置位置的設計內容。 ⑼本項目各裝置氣體防護柜、急救藥箱設置情況補充完善。 ⑽本項目所在地全年主導風向為東南偏南和西北偏北,按照廠區總平面布置情況,若在風向為東南偏南情況下氣化等生產裝置發生有毒氣體大量逸散,可能對下風向的辦公樓、質量檢驗中心、調度控制中心等產生一定的影響,在設計階段應考慮設置適宜的預防措施。 2、完善管理的建議 ⑴在本項目醒目位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在主生產裝置區設置一氧化碳、硫化氫告知卡,在氨、聯氨加藥間設置氨、聯氨告知卡,硫回收裝置設置硫化氫告知卡,循環水站加氯間設置氯告知卡。 ⑵企業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⑶企業應加強職工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的培訓及監督管理,確保職工正確合理的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使其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作用。 ⑷企業應加強對職工的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培訓記錄歸檔。 ⑸企業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要求,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計相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標識設置可參考下表。 ⑹做好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工作。 ⑺建議細化本項目職業病危害相關防治經費投入。 3、其他方面建議 ⑴在設計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報告書提出的職業病危害的補充措施和建議進行設計。 ⑵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⑶企業應當在設計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⑷項目建成后企業應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48號)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⑸項目在試運行30—180日內,建設單位應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⑹本項目擬建循環水站擬使用液氯用于殺菌,該類物質毒性及泄漏后果較大,建議在設計中可以考慮使用二氧化氯發生器等其他更為安全的殺菌方式。 | |||||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 意見 | 同意通過技術審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