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 | 陜西紅旗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鎮安分公司 | 地理位置 | 商洛鎮安 | |||
項目名稱 | 易地搬遷項目 | 聯系人 | 武定勛 | |||
項目類別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報告完成時間 | 2017.6 | |||
項目簡介 | ||||||
紅旗民爆始建于1965年,總部位于寶雞市,是國內較早從事工業炸藥生產的國有控股公司,具有炸藥產能11.2萬噸/年,其中乳化炸藥7.2萬噸、現場混裝3萬噸、改性銨油炸藥1萬噸,擁有5個炸藥生產經營公司,2個工程爆破公司,1個海外事業部,1個省級技術研發中心和1個民爆器材經營公司。 陜西紅旗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鎮安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原有生產線位于陜西省商洛市鎮安縣永樂街道辦事處茨溝,成品庫房地處鎮安縣永樂街道辦事處午峪金花村四組牛圈溝,核準生產能力為年產改性銨油炸藥10000噸。 紅旗民爆鎮安分公司原有改性銨油炸藥生產線已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但在自動化、信息化等方面與《關于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技術進步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安[2010]227號)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原計劃在原有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但該生產線廠址處于鎮安縣政府重點項目“興隆·唐遺址公園”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此提出陜西紅旗民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鎮安分公司易地搬遷項目,企業原有生產已于2016年全部拆除。 | ||||||
現場調查人員 | 魏博、張成 | 現場調查時間 | 2017.4.18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武定勛 | |
現場采樣人員 | / | 現場采樣時間 | /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 | |
檢測人員 | / | 檢測時間 | /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噪聲、高溫、甲醇、木粉塵、其他粉塵、二氧化氮等。 | |||||
檢測結果 | / | |||||
評價結論及建議 | 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1、補充措施 ⑴設計中應對鍋爐房日用油箱周圍泄險溝(堰)進行設計。 ⑵本項目鍋爐房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且易燃的甲醇,設計中應對鍋爐房與檢測報警裝置連鎖的事故通風設施進行設計。 ⑶本項目鍋爐房甲醇卸料過程及鍋爐房正常運行過程可能發生甲醇泄漏事故,設計中應對現場應急救援設施進行設計,建議設置應急柜,配備防毒口罩,并在現場設置噴淋洗眼器。 ⑷設計中應對現場急救藥箱的配備進行設計。 ⑸設計中應對廠區風向標進行設計。 ⑹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本項目主要涉及可引起急性中毒的甲醇和致癌物質木粉塵,應在鍋爐房設置甲醇告知卡,在木粉加工工房投料口處設置木粉塵告知卡。 ⑺完善廠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的設計。 ⑻在設計時考慮在木粉投料口設置收塵裝置。 ⑼在設計及日常運行過程中,應加強對鍋爐房甲醇泄漏事故的預防,落實檢測報警器、風向標、噴淋洗眼設施、應急柜等設施的設置,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并進行演練,保證事故狀態下的應急相應,避免甲醇泄漏事故對下風向生產辦公樓產生重大影響。 2、完善管理的建議 ⑴本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要求,應設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⑵企業應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并按要求實施。 ⑶完善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制定,重點針對鍋爐房甲醇卸料作業、木粉加工工房木粉投料作業、性能試驗塔及準備間的殉爆試驗和試驗完成進入塔內作業等環節制定詳細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重點監管。 ⑷本項目沿用原有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議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較原有生產線的變化,對各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及細化。 ⑸本項目職業病事故應急預案應按照本項目實際進行細化、修訂,并制定針對突發甲醇泄漏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對預案進行演練。 ⑹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文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⑺按要求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應避免人員漏檢和項目漏檢,同時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職業活動。對于檢查出的異常人員應及時按要求進行復查,并根據復查結果按規范妥善處置。 參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建議本項目職業健康檢查針對的有害因素有:甲醇、其他致塵肺病的無機粉塵(電焊煙塵)、有機粉塵(木粉塵)、噪聲、高溫、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 ⑻修訂工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保證防護用品的配發,并對工人進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培訓,確保職工正確合理的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使其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作用,個體防護用品應選用有資質廠家生產的符合勞動安全的合格產品。 ⑼企業應進一步細化職業衛生專項投資,并保證其投入。 3、其他方面建議 ⑴在設計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報告書提出的職業病危害的補充措施和建議進行設計。 ⑵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⑶企業應當在設計階段按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⑷項目建成后企業應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48號)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⑸項目在試運行30—180日內,建設單位應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⑹項目建成后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⑺項目建成后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 意見 | 同意通過技術審查 | |||||